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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 不听劝阻 执意进入 情节较重的会被拘留
来源: 腾讯网      时间:2023-08-05 07:08:02


(资料图片)

近年来,随着户外登山探险等运动的兴起,登山爱好者和户外登山组织擅自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攀登、穿越、探险等活动,造成秦岭野生动植物、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环境和功能受损,影响了区域生态平衡。

8月4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秦岭范围内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划为秦岭核心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在秦岭范围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禁止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经执法工作人员劝返,仍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第六条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由辖区各执法机关层报省级相关部门,给予举报人3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华商报记者 田睿 实习生 林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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